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