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