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