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有效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效力随其所解释的法律,不是独立的一层。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
- 2002年1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02年2月7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
管辖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4号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