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2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