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有效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效力随其所解释的法律,不是独立的一层。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
2000年12月5日
施行日期
2000年12月8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

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39号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