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有效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效力随其所解释的法律,不是独立的一层。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1993年4月17日
施行日期
1993年4月17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

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1993年4月17日 法函〔1993〕3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3〕27号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产权争议的确权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