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有效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效力随其所解释的法律,不是独立的一层。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1996年9月23日
施行日期
1996年9月23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

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1996年9月23日 〔1996〕行他字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审理案件中是否适用《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请示,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废旧金属出省区运输必须办理准运证,非法外运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以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