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已修改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