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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已废止

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

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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