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已废止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