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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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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已废止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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