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