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已废止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