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