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已废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