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