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已废止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