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已修改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2月1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