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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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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六条

已修改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2月16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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