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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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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

已修改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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