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已废止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5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