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对申诉人的申诉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成立,且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申诉条件的,决定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包括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不成立,或者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申诉条件的,书面驳回申诉。(三)原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赔偿申请错误的,撤销原决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