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二)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六)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七)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八)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