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四)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