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已废止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9年12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