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