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