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