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