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