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已废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8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