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已废止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5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