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废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5月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