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12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