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12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