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九条有效受委托方因执行受托事项产生的一般性开支,由受委托方承担。受委托方因执行受托事项产生的翻译费用、专家费用、鉴定费用、应委托方要求的特殊方式取证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非一般性开支,由委托方承担。如果受委托方认为执行受托事项或会引起非一般性开支,应先与委托方协商,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受托事项。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