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9月1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