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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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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9月16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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