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已修改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9月1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