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有效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9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