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