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废止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04年12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