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本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