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0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