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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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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效

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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