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就止付申请作出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并询问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