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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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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效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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