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