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