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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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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有效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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