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